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871号原告:杨新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利,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俊生。
被告:山东铁牛钢球衬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晨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德忠,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新民与被告冯俊生、山东铁牛钢球衬板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杨新民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新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杨新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