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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埇桥区士龙家用电器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3民初294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埇桥区士龙家用电器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士龙家用电器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初294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士龙家用电器经销部,住,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顺河乡大街中间十字路口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02MA2NFB1P4K。

经营者:王士龙,男,1990年10月1日,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士龙家用电器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亚丽 审 判 员  李 超 审 判 员  许劲松 审 判 员  刘 柳 人民陪审员  魏彩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赵如如 书记员蔡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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