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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水华服商贸有限公司与赵子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1民初11579号
案件名称曲水华服商贸有限公司与赵子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曲水华服商贸有限公司;赵子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1579号原告:曲水华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曲水县人民路雅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庆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方,北京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婷,女,北京富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子松,个人信息不详。

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曲水华服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子松、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曲水华服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水华服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水华服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曲水华服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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