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1579号原告:曲水华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曲水县人民路雅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庆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方,北京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婷,女,北京富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子松,个人信息不详。
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曲水华服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子松、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曲水华服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水华服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水华服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曲水华服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