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佛山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雄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民终7448号
案件名称佛山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雄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雄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佛山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6民终7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440********176。

法定代表人:张钢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雄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G7G。

法定代表人:陈学旺。

原审被告:张钢强,男,汉族,1984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公民身份号码430************012。

上诉人佛山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雄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宇公司)、原审被告张钢强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27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齐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

2.驳回雄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雄宇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将对关键事实的认定和对证据的评判混为一体,认定事实不清、错误,自相矛盾。

本案中,邮单号为XC4*****511的邮件背面盖有2019年1月4日的投递邮戳,亦盖有2019年11月14日的投递邮戳,《挂号邮件签收情况证明》中显示具体哪一天取件无法确认,由此可证明投递时间内没有签收。

该《挂号邮件签收情况证明》存在严重瑕疵,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可知其亦存在未能在收取注册证后及时向原告交付的事实”的推论不当。

2.涉案微信聊天记录有瑕疵,模糊不清,聊天记录随时可以删除。

二审中,齐翔公司增加上诉请求:雄宇公司将损失恶意扩大,请求法院对雄宇公司予以处罚。

雄宇公司辩称,雄宇公司是消费者,齐翔公司是服务公司,邮递公司的问题与雄宇公司无关。

齐翔公司涉嫌作假证,光盘为其自行制作。

齐翔公司的相关联系人已经把雄宇公司负责人的微信删除。

齐翔公司从来没有交待过商标代理进度情况,雄宇公司系通过他人得知相关证件已经发放。

雄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齐翔公司向雄宇公司返还代理费6300元,并从2017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17日利息为571.7元;

2.张钢强对齐翔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齐翔公司、张钢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4日,雄宇公司与齐翔公司签订了《商标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齐翔公司接受雄宇公司委托,为雄宇公司办理国际分类第7类“雄*”“磁**CILIFE”“中**科”“中*电”四件商标的注册申请事宜,雄宇公司向齐翔公司支付费用6300元,其中规费1800元,商标查询及代理费4500元,齐翔公司必须代表雄宇公司全权处理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所有相关事务、免费向雄宇公司提供商标注册事务咨询、在收到雄宇公司的商标注册证后,应及时交给雄宇公司等。

合同签订当天,雄宇公司向齐翔公司支付了上述商标代理费用6300元。

上述四个商标,第25****54号“中**科”商标于2018年7月7日经核准注册,第25****62号“磁**CILIFE”、第25****23号“中*电”商标于2018年7月14日经核准注册,第25****25号“雄*”商标于2018年10月14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7类的压缩机(机器)、涡轮压缩机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于2019年1月1日以挂号信方式向齐翔公司一同寄出上述四个商标的注册证,邮件号:XC4*****511。

该邮件于2019年1月4日到达中国邮政佛山市顺德大良投递部,并于当天显示已妥投。

邮件信封背面盖有2019年1月4日的投递邮戳,亦盖有2019年11月14日的投递邮戳。

2019年2月21日,雄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钢强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向张钢强询问(微信号:******):“我那个申请那个东西都快两年了,你怎么都还没给我嘞。

”2月26日又询问:“我那个申请那个东西都快两年了。

你问了没有,还要多久啊”;

3月1日询问“在吗”;

7月30日,尝试与对方语音聊天未接通;

8月17日,向张钢强称:“张总,你这个东西再不给我拿过来,你看都三年啦,你说什么东西都说不过去啦。

你这个连电话都不接了啊。

老总你再不回应我。

你的下场会很严重的哇。

竟然连电话都不接。

我现在告诉你呀。

再不搞我去工商局投诉你了。

。

商标局也投诉你。

……”以上信息,张钢强均未作回复。

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19年11月14日向齐翔公司送达,于2019年11月22日向张钢强送达。

张钢强于2019年11月16日欲向雄宇公司交付涉案商标注册证,但雄宇公司拒绝接收。

庭审中,张钢强称上述涉案挂号邮件是其于2019年11月14日自行前往邮局收取的,其因个人原因(妻子生了孩子要出国),未能及时前往取件,一审法院询问其邮局何时通知其取件,其又过了多长时间前往取件,其称具体时间记不清楚。

其确认2019年齐翔公司有营业,加上张钢强一共有三名员工,但因其向邮局递交的取件委托书指定的收件人是张钢强,所以只能是张钢强本人前往取件。

一审法院询问其为何不变更指定他人取件,其沉默未能回答。

其称其提交的证据3里的视频,是其将其原已取出的涉案邮件又交给邮局负责人,要求邮局负责人按其实际取件时间盖上投递邮戳,因此才有了邮件信封背面2019年11月14日的邮戳。

一审法院依职权向中国邮政(大良分局)调查涉案挂号邮件(邮件号:XC4*****511)的物流情况,中国邮政佛山市顺德大良投递部向一审法院出具《挂号邮件签收情况证明》,称:“挂号邮件XC4*****511于2019年1月4日进站我部,该邮件投递地址为:广东佛山顺德******三、四层104佛山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一直以来有上址的此类挂号邮件均按与客户口头协议的形式处理,就与客户联系可以过来取件,当时客户说先留存在我部有空再过来取,即先在投递反馈系统中反馈妥投信息,然后邮件留存我部,由客户自行择时前来我部领取,因此邮件按客户口头协议已于进站当日(2019年1月4日)在投递反馈系统中反馈了妥投信息。

一般挂号信只预留一个月左右,如果超出一个月即退回,除非双方口头协议。

后经我部工作人员冼某多次电联催促客户领取此邮件后,客户于2019年11月14日前已过来取走件(具体是哪一天已无法确认),后来客户携此邮件于2019年11月14日再次来到我部要求我部工作人员冼某帮忙加盖邮戳,但挂号信拿过来时已经拆封了,当时并无留意该问题,因此就帮忙加盖了邮戳,即2019年11月14日的邮戳时间,上述情况均由我部工作人员冼某陈述当时的事实。

”庭审中,雄宇公司称因齐翔公司、张钢强未能及时将商标注册证送达给雄宇公司,导致雄宇公司丧失了使用涉案商标的黄金期,造成巨大损失,要求齐翔公司、张钢强赔偿。

另查明,齐翔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21日,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为张钢强,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不含专利服务代理)、商标代理、商品信息咨询、代理工商登记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涉案《商标委托代理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对于商标委托代理,代理人的义务不仅仅是为委托人递交注册申请,及时向委托人反馈商标注册进程、接受委托人的询问、并在商标注册成功后及时向委托人转交注册证应是代理人应尽之义务,其中及时向委托人交付注册证不应狭义理解为代理人收到注册证后及时转交,代理人得知可以收取注册证后及时收取亦应是其应有之义,方符合公平原则,方足以保障委托人之权益。

齐翔公司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对上述其应负之义务应当知悉明了。

本案中,齐翔公司在收到中国邮政的取件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取件,亦未能主动向雄宇公司进行解释,反而在雄宇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再咨询催促长达数月的情况下不作回应;

其提交的视频证据无法证明其收取涉案挂号邮件的时间是2019年11月14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中国邮政顺德大良投递部向一审法院作出的情况说明,齐翔公司收取该邮件的时间应早于2019年11月14日,但其至2019年11月14日收取本案起诉状副本后方找到邮局人员加盖投递邮戳,并于11月16日尝试向雄宇公司交付商标注册证,可知其亦存在未能在收取注册证后及时向雄宇公司交付的事实;

涉案邮件进站待取至齐翔公司、张钢强向雄宇公司交付,中间时长将近一年。

综上,齐翔公司已违反合同义务,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雄宇公司要求齐翔公司返还商标代理费以弥补损失具有事实、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四个商标已注册成功、雄宇公司主要的合同目的已达到,雄宇公司对其损失未能举证证明,齐翔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违约情形等情况,确定齐翔公司向雄宇公司返还商标代理费3000元,雄宇公司请求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雄宇公司向齐翔公司、张钢强主张利息,该利息性质亦为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在上文已对雄宇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作出认定,故对雄宇公司关于利息的请求不再支持。

齐翔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钢强为其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张钢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张钢强应对齐翔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齐翔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雄宇公司返还商标代理费3000元;

二、张钢强对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齐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雄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齐翔公司、张钢强负担。

二审中,齐翔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图片打印件3张,拟证明雄宇公司所做的是电高压机,其从没有使用商标。

雄宇公司所说的本案商标证的迟延送达对其造成巨大损失没有依据。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查,齐翔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其主张的内容,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首先,齐翔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机构,依据委托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向委托人反馈进度并交付经审批核准的商标注册证,系其应尽的义务;

加之齐翔公司与雄宇公司之间的《商标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约定齐翔公司在收到雄宇公司的商标注册证后,应及时交给雄宇公司,故齐翔公司应尽合理注意义务、及时交付商标注册证予雄宇公司。

其次,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于2019年1月1日寄出的邮件已于1月4日到达中国邮政佛山顺德大良投递部。

该投递部出具的《挂号邮件签收情况证明》显示邮件到达后已与收件人齐翔公司联系并达成口头协议,邮件系统显示妥投,实际系留存投递部,收件人择时自行前来取件。

上述证明中的内容与齐翔公司的负责人张钢强确认的曾收到过投递部工作人员的取件通知,通知的具体时间不记得,涉案邮件系其要求自行去投递部收取,但因个人家庭原因,未能及时取件的情况可以相互印证。

由此,在张钢强未能举证推翻投递部陈述的取件通知时间的情况下,结合本案证据,本院认定张钢强至少系在2019年初收到了取件通知。

张钢强主张上述投递部出具的证明存在严重瑕疵、不应采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张钢强确认雄宇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中显示的微信号系其本人账号,其上诉主张该聊天记录有瑕疵、不应被采信,但未就此提供反证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由上,张钢强在2019年初收到取件通知至其11月份欲向雄宇公司交付商标注册证,已超过半年。

在雄宇公司主动与其联系催问商标注册证事宜的过程中,其也未向雄宇公司说明相关进度。

其行为违反了及时交付商标注册证的义务,构成迟延履行。

一审法院综合案情考量,认定齐翔公司应返还3000元代理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此外,齐翔公司关于雄宇公司恶意造成损失扩大,请求法院予以惩罚的上诉主张,系其二审新提出的请求,本院不予审理,齐翔公司可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齐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佛山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