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18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酱香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上坪村。
法定代表人:赵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成樱,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丘市宏家福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普集镇济青公路上的家家福生活超市(位于普集镇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西约150米)。
经营者:何景,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酱香河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酱香河酒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鬼酒公司)、章丘市宏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4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章丘市宏家福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章丘市宏家福超市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章丘市宏家福超市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