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244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德欣,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塭丰、曹继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德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彩红出庭支持公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起,被告人马德欣承租本市白云区利民南街xx号xx房、xx房作为仓库,储存、销售假冒“CHANEL”“YVESSAINTLAURENT”“GIORGIOARMANI”等注册商标的香水。
2020年5月13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马德欣,并在仓库内查获涉案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香水4492瓶。
经鉴定,其中“CHANEL”“YVESSAINTLAURENT”“GIORGIOARMANI”注册商标的香水共计2586瓶为假冒商品,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共计人民币164380元。
马德欣还通过手机销售上述品牌的香水100瓶,共计人民币337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德欣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具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马德欣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德欣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
1.被告人马德欣犯罪未遂;
2.被告人马德欣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
3.被告人马德欣认罪认罚;
4.被告人马德欣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5.被告人马德欣妻子临产,还有一个小孩需要抚养,家庭困难。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马德欣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德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马德欣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德欣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德欣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本院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德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赃物假冒““CHANEL”“YVESSAINTLAURENT”“GIORGIOARMANI”等注册商标的香水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2台,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