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41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先科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勤辉路**中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洪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焱,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博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大岭村雅神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徐梅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焱,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奋威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邦盛三路******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杜连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勇常,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拜成,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武汉市硚口区良工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北路**。
经营者吕万富,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上诉人深圳市先科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博晨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奋威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武汉市硚口区良工电器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先科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博晨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以其与广州奋威音响器材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先科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博晨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先科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博晨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先科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博晨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深圳市先科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博晨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退回其多交的2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