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1知民初69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植韫,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彩虹漫乐园服饰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中心园区****,经营者:李国忠,公民身份号码:422228196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娟,系李国忠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蓉,系李国忠儿媳。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彩虹漫乐园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现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彩虹漫乐园服饰商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