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民初82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爱平,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爱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郑爱平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胜晖 审 判 员 邱园园 人民陪审员 梁素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