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168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市梅县区宏煜卫浴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03MA4WJNGL3F。
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
经营者:洪文坤。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州市梅县区宏煜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预交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多预交的150元由本院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