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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弥勒市天姿名妆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云25民初42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弥勒市天姿名妆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弥勒市天姿名妆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25民初42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刘建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被告:弥勒市天姿名妆化妆品店。

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西山路。

经营者:王永进。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弥勒市天姿名妆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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