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822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霆,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01054192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磊,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0170672。
被告:深圳市恒集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岗路田心大厦1302div>法定代表人:郑永杰。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恒集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780元,均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