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721号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新,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飞,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尊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白沟镇涿白公路东侧BG011 法定代表人:王海龙。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尊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