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36103号原告:深圳市三木希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紫竹六路教育科技大厦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5062786。
法定代表人:魏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芬芬,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富永,男,汉族,1966年7月13日出生,住址,住址江西省都昌县div>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三木希色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富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三木希色服饰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交纳6550元),本院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