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6942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山县佘氏食品店,经营场所湖北省黄冈市。
经营者:佘某某。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英山县佘氏食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曙元 书 记 员 胡曙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