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知初853号 原告:得力富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桃园市中坜区内定二十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悦梅,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明,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富得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新城域花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敏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刚,江苏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利芳,江苏嘉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未清华,男,197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刚,江苏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利芳,江苏嘉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得力富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富得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清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得力富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得力富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得力富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