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09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化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婧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峥。
一审第三人:北京中车行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曹之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敏。
再审申请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北京中车行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78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