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芒了奶茶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602知民初69号
案件名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芒了奶茶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芒了奶茶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602知民初69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国际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芒了奶茶小吃店,,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南路星河国际商业街****** 经营者:邓淑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震。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赖三金公司”)与被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芒了奶茶小吃店(以下简称“岳阳泰芒了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志阳、被告岳阳泰芒了小吃店的经营者邓淑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三金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8516190号“泰芒了”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铺牌匾”、“店内产品牌”、“冷饮产品”、“宣传彩页”上使用“泰芒了”标识;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原告成立于2015年6月16日,主要从事各种甜品、饮品的制作与销售。

2017年1月14日,原告获准注册第18516190号“泰芒了”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咖啡馆”等,有效期至2027年1月13日。

至今,全国已有数百家“泰芒了”合作店,“泰芒了”在饮品行业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经持续的宣传与使用,原告公司获得“八闽新风采最佳美食推荐单位”“全球加盟网领航奖”“全国诚信企业”等荣誉。

经调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店铺牌匾”、“店内产品牌”、“冷饮产品”、“宣传彩页”上使用“泰芒了”标识,已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岳阳泰芒了小吃店辩称:1、被告系广州邦贸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加盟商,请求追加该公司为被告参与本案诉讼。

2、被告不知道其使用标识为侵权商标且系合法取得,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查明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一、第18516190号“泰芒了”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赖三金公司,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馆、饭店、快餐店;

酒吧服务;

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等,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1月14日至2027年1月13日。

二、2018年4月19日,被告岳阳泰芒了小吃店经营者邓淑芬与案外人广州邦贸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泰芒了合作协议书》,由该公司授权邓淑芬为“泰风泰芒了”品牌的加盟商,授权邓淑芬使用“泰风泰芒了”注册商标从事现场制售饮品,授权时间自2018年4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止,合同签订后,邓淑芬按照约定支付了店铺拓展费、技术服务费、商标使用费、投资款及设备款等共计47800元,案外人广州邦贸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依约向邓淑芬提供了相应设备及物料并向其提供了店铺统一装修设计方案用于经营场所的招牌、菜单、杯子等,该设计方案中“泰风泰芒了”字体大小不一致,突出使用了“泰芒了”注册商标。

三、2018年6月1日,被告岳阳泰芒了小吃店系登记成立,登记的经营者为邓淑芬,经营范围为冷热饮品现场制售,小吃服务。

原告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认证,2019年2月11日,被告经营过程中在“店铺牌匾”、“店内产品牌”、“冷饮产品”、“宣传彩页”上使用“泰风泰芒了”标识,该标识中“泰风”二字明显缩小,突出使用了“泰芒了”三字,与原告注册的第18516190号“泰芒了”商标在字体和设计造型相近。

四、案外人广州邦贸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现已注销登记。

岳阳泰芒了小吃店现已停止经营。

判决的结果与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作为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权利。

本案中,被告使用“泰风泰芒了”标识,仅在“泰芒了”主体文字前面加上缩小的“泰风”二字,突出使用“泰芒了”三字,与原告注册的第18516190号“泰芒了”商标在字体和设计造型上整体式样相近。

同时,被告从事的行业为冷热饮品现场制售,小吃服务,与第18516190号“泰芒了”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基本相同,故被告系在类似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其行为侵犯原告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岳阳泰芒了小吃店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并提交案外人广州邦贸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设计方案、《泰芒设备及首批物料清单》、涉案相关收据及《泰芒了合作协议书》,经本院审查,被控侵权商标确系经案外人广州邦贸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授权许可被告岳阳泰芒了小吃店使用,因此,被告岳阳泰芒了小吃店的合法来源抗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岳阳泰芒了小吃店现已停止经营,故其已实际停止涉案上述侵权行为,故本院对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被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芒了奶茶小吃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