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965号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台北市中正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智敏,男,汉族,1987年7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城县************。
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智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胸罩结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馨洋行有限公司于2020年*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馨洋行有限公司申请对曾智敏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馨洋行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