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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曙峰、温州盈合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50号
案件名称徐曙峰、温州盈合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曙峰;温州盈合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迈卓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曙峰,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立赶,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纯纯,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盈合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火车站站南商贸城****北首(托管93)。

法定代表人:林雷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迈卓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任桥村文曲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金锦,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宾雪,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曙峰因与被上诉人温州盈合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迈卓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的(2019)浙02知民初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徐曙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徐曙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曙峰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徐曙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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