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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黄艳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2998号
案件名称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黄艳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黄艳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2998号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艳明,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公司)与被告黄艳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原告创维公司申请撤回了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创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黄艳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创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黄艳明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创维公司第XXXXXXXX号“Skyworth”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权利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2.黄艳明赔偿创维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即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800元,交通住宿费1,000元)。

审理中,创维公司撤回了诉请1。

事实和理由:创维公司享有权利商标专用权,经过三十年奋斗,创维公司已经成长为蜚声国际的中国家电巨子。

创维公司发现黄艳明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销售假冒权利商标的商品,严重侵害了创维公司的商标权益,极大损害了创维公司的商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黄艳明未发表答辩意见。

创维公司围绕诉请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创维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侵权公证书及购买实物、发票等证据,均提供了原件供法院予以核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对于创维公司提供的商标局批复、证书等证据,创维公司并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国家商标局于2013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XXXXXXXX号“Skyworth”商标,注册人为创维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家用遥控器等,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3日。

2019年7月18日,创维公司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前往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公证人员根据梁某某通知于同年7月24日收取了一份快递,2019年7月25日,梁某某前往公证处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监督下,现场拆封包裹并对里面物品进行查看,然后重新包装封存,并使用公证处电脑在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查询相关订单信息,其中显示名称为“【送电池】创维酷开液晶电视机遥控器A43/K50J/YK-6000/6600J智能”,付款金额为17.8元,店铺名称为“金瑞电子电器”。

该订单的物流信息与收取的快递物流信息一致。

上述过程详见于(2019)厦鹭证内字第53290号公证书。

2020年5月29日,上述网络交易平台中的涉案商品被下架。

经当庭勘验,拆封公证处封存的物品,内有一个电视遥控器,底部印有“Skyworth”。

创维公司表示其并未生产该型号的遥控器。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与授权商品存在如下差异:1.被控侵权商品的按键没有授权商品的按键有质感;

2.被控侵权商品的电池盖子上没有印物料码,授权商品电池盖子上印有物料码;

3.被控侵权商品的电路板上系空白,授权商品的电路板上则印有数字。

创维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800元。

另查明,拼多多平台上“金瑞电子电器”的店铺入驻人为黄艳明。

“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寻梦公司向本院出具了销售情况表:“金瑞电子电器”店铺中被控侵权商品的销量为2,990件,销售金额为43,947.37元。

本院认为,首先,在本案审理期间,由于商标法于2019年4月23日进行了修订,新商标法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案所涉及的被控侵权行为虽然自新法施行之日前即已开始,但延续至新法施行之后,故本案应适用新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创维公司系权利商标的权利人,有权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就他人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其次,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构成商标侵权。

涉案店铺销售的商品系遥控器,与权利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中的家用遥控器系属同类,被控侵权的商品和包装袋上均使用了“Skyworth”字样,与权利商标经对比完全相同,侵害了权利商标专用权。

经创维公司鉴别,上述侵权商品并非创维公司授权销售的商品,涉案店铺无合法授权,销售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等财产权益,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创维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商标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或黄艳明的违法所得,据此,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院综合考虑被控侵权行为性质、时长、后果,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和核准注册时间,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单价等因素酌情确定黄艳明在本案中所要承担的赔偿数额。

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以必要、合理为限。

创维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具有相应凭证予以证明,且系本案维权支出,本院予以全额支持,创维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交通住宿费虽无相关的凭证予以证明,但确系其为本案诉讼所需,本院结合律师工作量、行业相关收费标准及本案案情,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艳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000元;

二、被告黄艳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合理费用5,800元;

三、驳回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22.3元,被告黄艳明负担1,37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陈璐旸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黄 亮书 记 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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