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88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昂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诗灿,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夏雪儿饰品店,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还建小区**div>经营者:周五星,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湖北昊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夏雪儿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