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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丁振伟、成都窗之宝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固宇建朗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1006号
案件名称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丁振伟、成都窗之宝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固宇建朗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窗之宝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固宇建朗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丁振伟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006号原告:傅某1,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同乐村中山园路西君翔达******。

法定代表人:傅某1。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窗之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国光社区俊翔汽车物流城市场精品区******。

法定代表人:骆某1。

被告:佛山市固宇建朗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朗心工业区原美源三星铝型材厂厂房A幢自编2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1。

被告:丁某1,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于都县***********。

原告傅某1、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窗之宝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固宇建朗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丁某1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一种铰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傅某1、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傅某1、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成都窗之宝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固宇建朗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丁某1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1、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傅某1、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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