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穆文英、关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81刑初1434号
案件名称穆文英、关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关杰;穆文英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281刑初1434号被告人关杰,男,52岁,1967年11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阴市,现住址江阴市。

2005年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6年12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4月1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彦勇,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穆文英,女,50岁,1969年3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满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阴市,现住址江阴市。

2020年4月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程栋,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三部刑诉(2020)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文英、关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20年7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旭、检察官助理顾月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杰及其辩护人张彦勇,被告人穆文英及其辩护人胡程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杰、穆文英于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经营位于江阴市××街道××街××号的江阴市要塞什亭谷时装店期间,向他人购进明知是假冒Burberry(巴宝莉)、Prada(普拉达)、Armani(阿玛尼)、Moncler(蒙口)、Versace(范思哲)五种注册商标的衣服、皮包等商品,为获取高额利润,仍在该时装店内加以销售,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80000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6000余元。

2019年10月29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时装店内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Burberry(巴宝莉)衣服194件、裤子54条、包4只、围巾6条;

Prada(普拉达)衣服24件、裤子30条;

Armani(阿玛尼)衣服31件、裤子63条;

Moncler(蒙口)衣服23件、裤子24条;

Versace(范思哲)衣服11件、裤子10条,货值金额人民币330000余元。

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杰、穆文英共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未销售商品货值金额在人民币25万以上,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关杰、穆文英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部分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穆文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关杰、穆文英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提请法院依法定罪量刑。

被告人关杰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性无异议,被告人关杰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案涉商品大部分未销售,本案中已销售商品的金额只有8万余元;

被告人关杰主动认罪认罚;

被告人关杰缺乏法律知识,非法获利也较少;

被告人关杰的妻子穆文英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强迫症,平时生活依赖关杰的照顾,被告人关杰的岳母已经80多岁,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多年来也一直跟随关杰、穆文英共同生活。

综上,请求法庭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关杰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穆文英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穆文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性无异议,被告人穆文英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货值金额中有33万余元属于未销售商品,是犯罪未遂;被告人穆文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穆文英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穆文英系初犯;被告人穆文英自身患有强迫症、抑郁症,根据医院的材料显示,被告人的情绪变化已明显有痛苦、焦虑不安的情绪,并且已经影响到日常生活和工作,而且被告人穆文英的母亲现年80多岁,平日也需要人照顾。

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穆文英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关杰、穆文英于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经营位于江阴市××街道××街××号的江阴市要塞什亭谷时装店期间,主要采用由被告人关杰负责进货、销售,被告人穆文英看店方式,向他人购进明知是假冒Burberry(巴宝莉)、Prada(普拉达)、Armani(阿玛尼)、Moncler(蒙口)、Versace(范思哲)五种注册商标的衣服、皮包等商品,为获取高额利润,仍在该时装店内加以销售,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80000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6000余元。

2019年10月29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时装店内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Burberry(巴宝莉)衣服194件、裤子54条、包4只、围巾6条;

Prada(普拉达)衣服24件、裤子30条;

Armani(阿玛尼)衣服31件、裤子63条;

Moncler(蒙口)衣服23件、裤子24条;

Versace(范思哲)衣服11件、裤子10条,货值金额人民币330000余元。

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涉案赃物照片,证实赃物的情况及赃物上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

2、商标注册证,证实涉案商标的注册的情况;

3、证人陈某、范某、徐某1、潘某、徐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在江阴市要塞什亭谷时装店购买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

4、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江阴市公安局的材料,证实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移送情况;

5、江阴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扣押涉案商品及账本的事实;

6、鉴定意见书、授权书,证实被告人关杰、穆文英未得到权利人授权,扣押的涉案商品系假冒涉案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

7、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关杰、穆文英的身份情况;

8、刑事判决书,证实关杰的前科劣迹;

9、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关杰、穆文英归案的情况;

10、被告人关杰、穆文英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杰、穆文英共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80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尚未销售货值金额330000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关杰、穆文英销售330000余元属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关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穆文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关杰、穆文英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对被告人关杰、穆文英予以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杰、穆文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关杰、穆文英的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结合被告人关杰、穆文英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审前调查评估意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穆文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关杰、穆文英的违法所得26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 判 长  徐芝若人民陪审员  徐 明人民陪审员  刘亚静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