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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曹春艳小家电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50037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曹春艳小家电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曹春艳小家电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50037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曹春艳小家电商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曹春艳,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苏集镇店集行政村后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林碧红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嘉洛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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