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81民初292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华东建材市场旭日水暖经营部,经营场所丹阳市华东建材市场2015-20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X。
经营者:洪诗旭,男,汉族,1962年11月18日生,住丹阳市。
被告:丹阳市华东建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西门外老312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6。
法定代表人:罗恒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程,江苏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华东建材市场旭日水暖经营部、丹阳市华东建材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