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149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友各便利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学府中央********。
经营者:宁江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友各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恒安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恒安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恒安公司负担。
其余150元,退还原告恒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