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568号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
法定代表人:龚朝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鹏,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乔瑛,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新区龚显金餐饮店,住所地陕西,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南三环与雁塔南路中海城**商铺>经营者:龚显金。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签川烤肉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锦苑小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锦苑小区**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曹校文。
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竹签公司)与被告西安曲江新区龚显金餐饮店、西安市雁塔区签川烤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小竹签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曲江新区龚显金餐饮店的起诉、于2020年9月14日申请撤回对全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竹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元(原告小竹签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小竹签公司负担。
其余589元,退还原告小竹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