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279号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华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娥,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奥达婴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郑诗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奥达婴童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三轮童车(棒球小子)”]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