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54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德鹏,男,1989年出生,汉族,太原市万柏林区新三文眼镜店注销前的经营者,住山西省吕梁市。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