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知民初73号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曾从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金霍洛旗亿亿鑫烟酒茶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郡王现代城**楼**底商。
经营者:李利英、女、汉族,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伊金霍洛旗亿亿鑫烟酒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