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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裴林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2851号
案件名称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裴林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裴林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851号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志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林燕,女,1982年8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与被告裴林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以双方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因与被告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负担。

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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