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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海阳尚悦百货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知民初39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海阳尚悦百货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海阳尚悦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知民初39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傅元惠,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海阳尚悦百货店,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

负责人:周新丽,经理。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海阳尚悦百货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海阳尚悦百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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