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27526-1号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住所地瑞士比奥焦市雷吉娜路**。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伟校,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东县。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与被告黄伟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