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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鄂托克旗蒙福九九鸭脖店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内06知民初76号
案件名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鄂托克旗蒙福九九鸭脖店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鄂托克旗蒙福九九鸭脖店一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知民初76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托克旗蒙福九九鸭脖店一店,住,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盘井东街与民生路交叉口东100米)。

经营者:蒿萍,女,汉族,1980年12月18日出生。

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棋盘井汇景园小区**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兵,男,汉族,1975年10月4日出生,现住内,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系蒿萍的丈夫。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鄂托克旗蒙福九九鸭脖店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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