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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新区龚利文纸包鱼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1548号
案件名称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新区龚利文纸包鱼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区龚利文纸包鱼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548号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

法定代表人:龚朝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旭庚,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辰,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龚利文纸包鱼餐饮店,住所地陕西,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I都会**商铺>经营者:龚利文。

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竹签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龚利文纸包鱼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小竹签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竹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元(原告小竹签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小竹签公司负担。

其余589元,退还原告小竹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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