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6039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三埠区文容商店。
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簕冲工业区******第三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3MA54PAXP83。
经营者:杨海文(本案另一被告)。
被告:杨海文,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祥龙六区*******。
公民身份号码:460************873。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三埠文容商店、杨海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