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281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津县陈庄金座平价超市。
住。
住所地利津县陈汀路东侧一社会信用代码×××25Y。
经营者:付建美,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利津县陈庄金座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予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