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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0578号结案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执10578号之一
案件名称(2020)粤0304执10578号结案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水仪仙服饰商行;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水仪仙服饰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304执10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水仪仙服饰商行,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路**高科德通讯数码广场1B451A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L81037800C。

经营者:郑任欣,男,汉族,1994年10月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水仪仙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4民初17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9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水仪仙服饰商行经营者郑任欣名下银行账户31667.45元,扣除诉讼费1050元和执行费369元,余款可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2019)粤0304民初174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304执1057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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