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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4289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执14289号
案件名称(2020)粤0304执1428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李文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304执14289号申请执行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被执行人:李文佳,女,汉族,1997年12月27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9304民初12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105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向房产、银行、证券、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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