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2610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诚笃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东侧09档,经营者陈晓敏,女,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诚笃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