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371号 原告:陆丽梅,女,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贵港市港**。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黄翠,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陆丽梅与被告黄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陆丽梅在本院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前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丽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翠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丽梅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