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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陈先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702民初541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陈先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陈先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702民初541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送达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瑜,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实习师。

被告:陈先妹,女,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之二,公民身份号码:440××××××××××××345。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先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洋    子人民陪审员 李开茂人民陪审员梁欢敢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法官 助理 郑    慧    媛书 记 员 李    秋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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