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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陈金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3民初87号
案件名称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陈金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陈金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民初87号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澜路赛兔数码科技园1栋8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958948X1。

法定代表人:吴穗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金莺,女,194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以“需要调整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胜晖 审 判 员  朱明梅 人民陪审员  翁志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傅 敏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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