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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浩成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新桥高若德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181号
案件名称麦浩成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新桥高若德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麦浩成;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新桥高若德电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181号原告:麦浩成,男,汉族,1992年09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亦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高若德电子商行,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长城社区华强北路**长兴大厦******602(**)一社会信用代码:×××B9F。

经营者:陈军才,男,壮族,1997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原告麦浩成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新桥高若德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20××××.X)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麦浩成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浩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32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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