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1民终183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来来永和早餐店兰州新区祥和景苑店,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祥和景苑南门。
经营者:姚学贵。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姚学贵,男,汉族,1982年6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皋兰县兰州新区。
上诉人来来永和早餐店兰州新区祥和景苑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姚学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6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依法向上诉人来来永和早餐店兰州新区祥和景苑店送达《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来来永和早餐店兰州新区祥和景苑店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