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4民初1138号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珠。
被告:永康市厨师达五金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徐建中。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厨师达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永康市厨师达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康市厨师达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永康市厨师达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预缴1650元),由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