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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献县领尚渔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9知民初105号
案件名称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献县领尚渔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献县领尚渔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105号 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灶山路**-9。

法定代表人:赵启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献县领尚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陌南镇李村 法定代表人:李亚南。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露,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与献县领尚渔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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