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6执176号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振文: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青花瓷公司)与被执行人邱振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苏06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向邱振文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已主动履行13077元。
其中,执行款为12982元,执行费为95元。
青花瓷公司在执行谈话中表示同意以12982元彻底了结本案,余款予以放弃。
本院依法向青花瓷公司发放案款12982元,并扣收执行费95元。
至此,青花瓷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苏06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