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359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银利含芹百货商店,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五街道署胡同**/div>经营者:何亚平,男,个体经营者,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配含,男,个体经营者,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卉,女,个体经营者,住河南省罗山县。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银利含芹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银利含芹百货商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